个人所得税法的三次修订

2005年09月02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阅读: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以来,已有25年时间,该法曾于1993年10月31日和1999年8月30日被两次修订。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审议第三次修订草案。
              
    第一次修订: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次修改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把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只适用于我国境内中国公民缴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与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同1980年9月10日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合并为《个人所得税法》,时称“三法合一”。
              
    第二次修订: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该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增加一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次修订是为了扩大内需,鼓励民间投资,减轻银行存款储蓄的压力,而开征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第三次修订:2005年8月23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根据国务院提交审议的修正草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由目前的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同时增加高收入者应当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来源: 中国税务报

相关信息
暂无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