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中性?

2005年07月26日  来源: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阅读:

 


    税收中性是在市场经济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税收理论观点。它提倡税收对经济应该保持中立;不得干预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不可影响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和国民经济运行的自发引导;税收课征应以所取税额为限,避免使纳税人和社会遭受额外负担。
    税收中性的实质,是主张税收对经济保持中立,听任市场机制自由运行,不得加以人为干预。因此,怎样看待税收中性,不能不同怎样看待市场经济的作用和税收的职能有密切联系。市场经济与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也有其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对其积极作用,税收应该顺应其发展,而不宜随意干涉,这时,要求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对其消极作用,税收则理应配合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主动发挥调节功能,而不该无所作为,这时,要求奉行的是税收非中性原则。
    税收的中性与非中性,渊源于税收的两种不同效应。政府征税通常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效应:一是收入效应,即政府通过征税,将纳税人的税收支出,转变成为政府的税收收入。在不引入其他因素的条件下,这种效应,仅仅体现为资源从企业、个人向政府的转移,不会改变纳税人原来的经济抉择。还有一种是替代效应,即由于政府征税有差异(包括税种、征收范围和税率等各方面的差异),引起被征税对象之间,以及征税对象和非征税对象之间的市场相对价格发生变化,迫使纳税人改变其原来的经济抉择,用不征税或少征税的经济活动,去替代征税或多征税的经济活动的一种影响。
    我们可以从本书就税收有哪些职能这一问题所作的回答中看出,税收不仅具有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职能;另一方面,当国家通过相机抉择,对不同领域中各经济主体进行多征税、少征税或者不征税,以调节其物质利益的同时,势必影响各该主体经济活动的能力大小和行为方向。这就是说,税收既有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又有调节经济的职能。税收所具有的调节经济的职能,同它的筹集财政收入职能一样,都是客观地内在于税收分配的两大属性之中。人们完全可以自觉地认识它们,从而在筹集收入的同时,通过普遍地和均等地课税,使税收所具有的这一收入职能体现为中性,以避免人为干扰市场经济积极作用的发挥;同时,通过非普遍地和差别地课税,使税收所具有的经济职能体现为非中性,以便将市场经济的消极作用,正确地引导到它的积极方面去。必须看到,只有税收中性与税收非中性的妥善结合,才能使税收所固有的两大职能,辩证地、灵活地运用于市场经济的积极和消极作用的两个不同侧面。任何把税收中性绝对化,完全排斥税收非中性的观点,或者相反,都将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职能的正确发挥,因而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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