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税收将从局部优惠到“全局统筹”

2008年06月17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阅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下岗工人、转业退伍军人等群体实施的就业税收政策将作进一步调整,今后有关就业的税收政策将统筹兼顾,更加立足长远,最终通过经济的增长实现对就业的积极促进。


    7年70多个税收优惠政策,多层次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统计显示,“十一五”期间,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年均达2000万人。全国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1000万人,加上需要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富余人员,每年需要安排就业的就达2400万人。从劳动力的需求看,按照经济增长保持8%~9%的速度,每年可新增800~900万个就业岗位。考虑自然减员因素,可安排就业1200万人左右,但每年仍然富余1200万人左右。


    面对严峻的就业局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企业为残疾人、下岗职工、复员转业军人和刑释解教人员等就业群体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并大力扶持这些人群就业和创业。据介绍,自2000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的与就业有关的税收政策达到70个之多。


    北京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王培告诉记者,这些政策包括:个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提高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属于第三产业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比例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等。诸多税收政策在对企业的发展构成积极利好的同时,也使企业提供了很多就业岗位。他认为,国家对吸收劳动力较多的行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这些行业的税负,促进了这些行业的发展,从而带动了就业的增加。


    为直接扶持就业困难群体顺利就业,国家税务总局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据记者了解,这些税收政策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二是对残疾人个人就业或者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均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是扶持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或者积极鼓励企业安置这些群体就业。


    长春税务学院财税系主任张松表示,劳动者在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获得劳动报酬的同时,又因能够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而满足其获得社会承认和自尊的精神需要。我国近年来接连出台的就业税收政策,在保障就业困难群体生活,缓解整体就业压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现行政策存在局限


    据了解,由于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现行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也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局限性,所以调整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记者了解到,作为就业大军的主力,2007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495万,比2006年增加82万,同比增幅达19.9%.而根据预测,2008年高校毕业生将达到559万人,比2007年增加60多万人。而且今后3年内还将以每年50万人的速度增长。另外,目前我国残疾人的比例为6%,现在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左右。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除此规定外,现行其他有关就业的税收政策都规定,只有企业安置一定比例的特定人员就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达不到这一比例将无法享受。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对此表示,只有安置一定比例特定人员就业的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种优惠方式不尽合理。达不到一定比例享受不了税收优惠,达到了又很可能超出了企业的实际需要和负担能力,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收政策的吸引力,不利于鼓励规模较大的企业安置就业弱势群体。他举例说,为了在3年内免缴营业税、所得税,企业当年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必须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的人数都必须达到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这对很多企业来说是一个‘槛’,不利于大范围内的企业积极安置就业弱势群体。”他说。


    刘桓告诉记者,目前下岗工人有低龄化的趋势,很多刚刚30出头的人也加入到了下岗人员的行列中。而这些人与传统意义上的下岗工人不同的是,他们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很强的学习能力,稍加培训就能很快掌握一定劳动技能并顺利实现就业。但是,现有的培训机构数量却难以满足实际的需求,国家对这类培训机构的税收激励措施也没有。


    王培告诉记者,他在为企业提供涉税服务过程中,还经常发现有这样的情况:在现行政策下,很多企业为了单纯获得税收减免,往往在优惠期内按照政策规定安置特定的群体就业,一旦享受优惠期满便将这些人员辞退。他说:“这与国家出台就业税收政策的初衷是完全相悖的。”


    有资料显示,创业不足已经成为大学生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据统计,北京市每年正式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仅有100多人,远不到毕业生总数的千分之一。有关专家表示,大学生创业不足有多方面的原因,而税收政策激励、扶持力度不够大也是原因之一。如果在大学生创业及起步阶段,给予力度更大、范围更广的税收优惠,帮助大学生新创办的企业早日实现平稳发展,那么这个新创立的企业又将为更多的人提供工作岗位。


    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大学生自主创业仅能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而在具体税种上并没有实质性优惠。对此,刘桓建议有关部门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应在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上给予适当的减免税,帮助其在创业期不断巩固经营成果。


    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变局部优惠为全局统筹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告诉记者,针对现行政策的局限性以及现实的迫切需求,国家的税收政策将顺应新形势的变化,调整目前单纯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局部优惠政策,并将以更加长远的眼光进行全局性的统筹安排。


    丛明表示,下一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创造更为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还要调整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突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丛明透露,现行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今年年底之前将会停止审批,国家税务总局也会根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经济形势,以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阶段性目标,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他同时表示,高校毕业生就业税收政策未来也将会予以考虑。


    对“全局统筹”4个字的理解,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说,国家在制定统筹兼顾的就业税收政策时,应该注重对财产征税,减轻对创造新价值的行为征税,因为不论企业在创业阶段还是在正常的发展阶段,都是在不断地创造新的价值,而创造新的价值必然需要新的劳动力。在优惠政策税种的运用上,也应该突破目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充分发挥覆盖面大更大的增值税的作用。


    北京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王培认为,统筹兼顾的就业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很多方式去实现对企业的激励作用。包括流转税的减免、安置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等。但不论具体采取什么方式,有一个原则应该坚持,那就是税收政策对企业要有足够的吸引力。


    张松则表示,既然要统筹兼顾,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就不能只涵盖服务型、商贸型和少数小型加工企业,而要将其范围扩大到分布更广、数量更大、安置能力更强的加工业、制造业、修理修配业和建筑业等行业,提高这些行业提供就业岗位的积极性。


    也有专家认为,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只有经济持续发展,才能不断创造出新的就业岗位。刘桓说,税收政策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在这个层面上,税收政策并不直接体现为直接增加劳动岗位上,而体现为通过促进经济发展间接增加就业岗位上。
    因此,丛明特别强调,就业问题归根到底还是要靠经济的发展予以解决,不能片面夸大税收政策的作用。他说,国家税务总局将在认真总结现行促进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税收政策,最终通过经济的增长来积极地促进就业工作。
 






                        来源: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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